案例:
原告杜某与被告申某均为被告秀水小学的一年级学生。2016年11月23日下午课间,申某与杜某在学校教室外的走廊。上闲逛嬉闹。在接近男厕所时,申某用力拽着杜某的外套与其一-起转圈玩耍,导致杜某撞上他人后面部着地,两颗门牙(恒牙)被磕掉。原告受伤后,曾到学校医务室求助,因医务室内无人应答,又因学校上课铃声响起,故杜某返回教室继续上课,直到下课后才被人发现受伤并通知原告家长。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杜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申某的监护人及秀水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0150.64元(含精神抚慰金3000元),酌情确定由被告申某的父母对原告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秀水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方自己承担10%的损失,遂判决:被告申某监护人赔偿原告杜某6290.40元,被告秀水小学赔偿原告杜某3145.20元。秀水小学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原告杜某要求被告申某和秀水小学承担的是何种法律责任?
(2)案例中的各方当事人应如何分担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正确吗?请说明理由。
(3)类似案例中的纠纷,受害学生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1)本案是一起学生人身损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原告杜某要求被告申某和秀水小学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具体说来是民事赔偿责任。
(2)就本案民事责任的分担看,被告申某为主要侵权人,正是其行为造成杜某的门牙掉落,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申某为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失现伤害,校医室未能及时处理学生伤情,这些都说明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由其父母予以赔偿,秀水小学对于课间学生的活动护导不力,教师未能及时发职责方面有定过错,因此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基本合理,但让原告方自己承担10%的损失,有失公平,因为受害学生杜某为无行为能力人,对于该伤害的发生没有足够的预见和防范的能力,这10%的损失由被告方承担更合理些。
(3)类似案例中的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学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寻求法律教济的途径主要是行政申诉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