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0,42)A公司在2005年底进行年终决算时,张经理要求王会计采用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做法使账簿上显示的收入减少,少报应纳税额8000元。2006年被税务机关查实,同时还查明,A公司曾于2003年、2004年分别因同样事由被税务机关给予过行政处罚。事情败露后,张经理指使王会计和出纳将账上资金尽快转移到其他公司账P,这一消息也被税务机关得知。问:(1)A公司少报应纳税额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为什么?(2)根据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3)对A公司转移资金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A公司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2)A公司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3)对A公司转移资金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包括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冻结等额存款,以及扣押查封等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