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有关部门批准,某省共有7家旅行社具有台湾游组团资格。自台湾游开展以来,各旅行社竞争激烈,台湾游价格一降再降,致使该旅游线路利润直线下滑。为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在个别旅行社发起下,该省7家台湾游旅行社共同签署“自律公约”,公约规定,从2009年4月7日起,7家旅行社只提供5天4晚以上且每晚1600元的台湾游产品。相关参与企业负责人表示,台湾游市场方兴未艾,但是已经出现少数旅行社以超出成本价的极低价竞争手法,损害了台湾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游客的出游信心,而公约能够保障游客享受到高品质的台湾游。但该公约却遭到了公众的反对,一位原本打算报名参加台湾游的游客表示:“7家旅行社垄断了全省的台湾游参团资源,还规定只能住四花(星)以上的酒店,但是对于我而言,吃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看看台湾风光,难道看一看台湾非要住高星级宾馆?”。试分析:(1)上述7家旅行社共同签署的“自律公约”是否违反我国反垄断法? (2)对于此类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是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还是适用合理原则?
(1)上述7家旅行社的自律公约属于固定价格的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该公约既限制了经营者之间的相互竞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参见教材363页)(2)由于自律公约非常明显的限制了旅行社在最短旅行期限和价格等方面的经营自由,其限制竞争的属性是确定无疑的,因此不需要再考虑其限制措施的合理性问题,而应当直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分析。 (参见教材3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