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A市光明食品厂生产的“金猴”牌果味奶糖以其奶味浓、果味纯正,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比较畅销。该省某B市一食品厂见“金猴”果味奶糖销路好,就擅自印刷“金猴”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用在本厂生产的糖果上,与原告争夺市场。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后,抱怨“金猴”果味奶糖质量下降,使光明食品厂销路骤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光明食品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在市场上有假冒该厂的商品,经该厂调查,获知B市食品厂是生产假冒“金猴”果味奶糖的企业,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试分析:(1)为什么说B市食品厂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处理本案时执法机关应如何适用法律?(3)执法机关应对B厂如何处罚?
(1)B市食品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A市光明食品厂相同的注册商标,属于一种典型的假冒商标行为。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商标是企业的标志,商品信誉就是企业的生命,一个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由于自身在质量、价格及服务方面的优势,在竞争中就可以争取非常有利的交易条件。A市光明食品厂的“金猴”注册商标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一种工具,因为它是企业信誉的标记,所以诚实经营者必定发挥商标的积极作用,争取竞争优势;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也会利用商标进行欺骗性的交易,获得非法利益。B市食品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仅仅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作了普通规定和原则规定。如果一项违法行为既构成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违反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3)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B市某食品厂做出处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收缴未使用的有“金猴”标识的包装糖纸、赔偿商标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