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张某在为某上市公司审计年度财务报告时,得知该公司收益颇丰,有配送股计划。一日张某将这一信息透漏给王某,并称如获利给他分成。王某于次日大量买进该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年报公布其分配方案后,王某获得该公司送股并因此获利50多万元,事后,张某收到王某分给他的好处费15万元。问题:(1)张某在为上市公司审计年度财务报告时,所得知的“该公司收益颇丰,有配送股计划”在证券市场规制法上属于什么信息?张某基于其职务行为获知该信息,在证券市场规制法上属于什么角色?有哪些义务?(2)张某、王某的行为,在证券市场规制法上分别属于什么行为?如何定性。
(1)张某在为上市公司审计年度财务报告时,所得知的“该公司收益颇丰,有配送股计划。”在证券市场规制法上属于内幕信息,张某基于其职务行为获知该信息,在证券市场规制法上属于内幕人员。根据《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2)张某、王某的行为,在证券市场规制法上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在证券市场规制法上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