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0年3月5日在天必旺超市花3260元购买了一台益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益天”牌彩色高清电视机。2010年6月12日,李某的太太王某在看电视时,电视机突然发生爆炸,正在看电视的王某双眼被爆炸电视飞起的碎片击中,经治疗无效而永久失明(后被认定为一级视力残疾);同时李某客厅中的音响等其他价值共计15000元的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据查,王某看电视的有关操作及电视放置环境等符合相关要求,电视爆炸的原因系电视本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本案中受害人可以向何方主张权利?为什么?最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如何确定?
一、可以向电视机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三、最后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生产者,因为该电视机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属于生产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