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经济法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现代性特征之一,表现为三个方面:
(1)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充分重视和广泛运用经济政策,是现代国家的普遍特点。经济政策作为整个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各国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强调程序与秩序,为此,在制度的构成上,就必须体现程序价值和效率理念,由此使现代经济制度具有了突出的“自足性”。在制度构成上看,经济法不仅包含了大量的实体法规范,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程序法规范不断参入。
(3)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是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这也是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有所不同的现代性的体现。经济法的实施主要是体现为政府所进行的积极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而不是消极的司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