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甲公司办理了手机通讯业务,合同约定:如张某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甲公司有权暂停张某的通讯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公司概不负责。张某预付了费用,一年后发现所用手机被停机,经查询得知甲公司有“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而此时张某手机账户尚有余额,张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何种权利?为什么?
(2)若张某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3)若张某要求退还全部预付费,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1)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知悉真情权。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甲公司未告知张某“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
(2)法院不应支持张某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只是未以显著方式提请张某注意其格式条款,所以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3)法院不应支持张某的退还全部预付费请求。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向张某提供了服务,只是未以显著方式提请张某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所以张某无权请求返还全部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