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被告人甲利用其担任某县物价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解决单位办公经费紧张为借口,向某县某公习提出赞助要求,该公司赞助10000元给某县物价局。4 月22日,甲到该公司提取现金10000元.随后,到某县某汽车修理厂虚开1张面额为 9999元的修理费发票并补贴1元钱现金,拿给某县某公司冲账,2007年2月9曰、3 月16曰.甲分两次拿各种开支发票叫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签,由他自己在市批意见栏上签同意开支并到单位财务报张,得款共计44849元据为已有,案发后,甲主动退赃人民币30000元。 问题: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点:(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及职务的廉洁性。(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本罪在主管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被告利用其担任物价局局长的便利,以冲账、开支发票代签报账等方式将财物转归己有,主观上明知此种行为违法仍实行,已经符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甲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