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一个保温瓶厂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条“惊世骇俗”的消息,他们说我国百姓几十年来一直使用的保温瓶胆存在着砒霜渗透的问题。他们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经过几年的研制,生产出无毒的“金胆”,安全、可靠,是保温瓶生产的一次革命。这一消息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很多商场也关心这一问题,大家纷纷打听如何购买所谓的“金胆”。这家企业又及时地发出广告,开展“金胆”换“银胆”的销售活动,消费者只要交两元人民币可以用一个“银胆”换一个“金胆”,厂家大发其财。但是,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银胆”销售受到影响,厂家大量积压产品。另外,很多外国商人闻听此讯,也纷纷发出退货、解除合同等电文和传真。江苏某保温瓶厂“金胆”产品的宣传、广告及销售方法,冲击了其他生产保温瓶厂家的生产、经营,给这些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触怒了许多生产“银胆”的厂家,纷纷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有关事实真相,为“银胆”平反。
经过江苏省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鉴定,作出如下结论:(1)普通的保温瓶所使用的“银胆”根本不存在砒霜渗透的问题;(2)所谓的“金胆”和普通保温瓶使用的“银胆”在原材料、设计方法、外形、制造工艺等方面都完全一样。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也发现该保温瓶厂生产的所谓“金胆”实际上就是用换来的“银胆”冒充的;鉴于此有关部门作出了如下处罚:(1)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在全国性的报刊杂志上登报一个月,澄清事实的真相,消除影响;(3)赔偿“银胆”生产厂家的经济损失;(4)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问题:(1)该保温瓶厂实施了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这一行为做了哪些明确规定?
答:(1)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以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P253)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P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