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男,20岁;同案被告人白某,男,17岁。上述被告在跳舞时,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刘某用菜刀在被害人头上连砍两刀,伤至颅骨;白某也用刮刀在被害人左大腿刺两刀,致大腿静脉被刺伤。被害人遭二犯伤害后,出现失血性休克,经抢救脱离危险,但终身残废。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白某有期徒刑3年。判决宣告后,二被告均没有表示要上诉,但刘犯的父亲表示要上诉。刘某的父亲到一审法院交上诉状时,办案人员问刘某是否知道上诉,刘父答不知道。法院就以无权上诉为由不予接受。
问题:一审法院没有接受上诉是否王确?为什么?
答:一审法院没有接受刘父的上诉是正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本案中,被告刘某之父表面看来符合条件,即属于刘某的法定代理人,但刘某已经20岁,属于成年人,在被告人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其父母属于近亲属之列,无独立上诉权。因此,刘父只有经被告人刘某同意后才可以上诉。所以,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之父没有征得其子的同意而进行上诉,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P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