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的《行政诉讼法》颁行25年后,在2014年做了重大修改。这次修改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判决难和执行难做了比较有力的回应。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出现了受案数大幅上升、原告胜诉率同时上升的局面。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有明显改进,对于行政复议和信访机制的改革也有所推动。总体来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取得了立法者所预期的效果,中国行政诉讼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一个时期。另外,这次修法所设定的目标是相当低微的。它重在化解纠纷、救济权利,而非拓展法院监督行政、维护法治的功能。对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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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中国的《行政诉讼法》颁行25年后,在2014年做了重大修改。这次修改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判决难和执行难做了比较有力的回应。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出现了受案数大幅上升、原告胜诉率同时上升的局面。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有明显改进,对于行政复议和信访机制的改革也有所推动。总体来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取得了立法者所预期的效果,中国行政诉讼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一个时期。另外,这次修法所设定的目标是相当低微的。它重在化解纠纷、救济权利,而非拓展法院监督行政、维护法治的功能。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诉、对公益诉讼的吸纳、对法规的审查都回避了。而制约行政诉讼的最大问题,即充分保障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也未能解决,这有待于司法改革和政治改革的推进。因此,困扰行政诉讼的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行政审判将依然步履艰难。《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反映出这个时代推进法治的努力,但也折射了中国法治进程的阶段性和局限性。
材料二
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具有解决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域划分相一致产生的弊端、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和统一裁判标准等优势。但根据各地的制度实践,也产生了去除地方干预不彻底,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信访责任主体不明确、调解遇到阻力等问题。为使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需要法院人财物与地方相分离制度配合,在制度设计时坚持便民原则,并且需要制定司法解释对管辖法院和法官的选取问题、信访责任主体问题作出统一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
问题:(1)结合材料一,谈一谈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趋势。
(2)结合材料二,谈谈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问题。

答:(1)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通过多种途径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将1989年《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诉讼客体“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到附带审查的范围。
②2014年《行政诉讼法》新增列举了四项可诉行政行为,包括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征用或对征收、征用的补偿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涉及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行为。
③扩充了1989年《行政诉讼法》中列举的六项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给付行为、履行义务行为等内容。
④将受案范围的兜底条款“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扩大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P351)
(2)1989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来,由于法院完全按行政区域设置,法院人财物均受地方控制,其审判权的行使不可能不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使得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查。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有利于排除地方干预,保障公正审判,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为侵犯,预示着今后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逐步去地方化。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去除地方干预不彻底,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信访责任主体不明确,调解遇阻力等问题,还须逐步完善。P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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