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涉外民事关系作了解释:“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材料二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问题:(1)依据材料一,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含义。
(2)连结点的含义是什么?在材料二中,连结点是什么?
答:(1)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因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有一项以上具有涉外因素,就是涉外民事关系。(P415)
(2)连结点又称为连结因素,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材料二中的连结点有“经常居所地”“国籍国”“主要财产所在地”。P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