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因兴建办公楼与B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之后,经A方同意,B分别与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经过A的同意,约定由C对A的办公楼及附展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D根据C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C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D,D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A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C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A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A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B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A 以C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问:
(1)上述四家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2)这起质量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1)A与B之间的承包合同有效;B与C之间的分包合同因为经A同意也有效。但B与D之间的合同涉及主体工程,依照主体工程不得转包的法律规定,此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2)这起质量事件应该由B与C来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依照《建筑法》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