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拟新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综合办公楼,经工程造价咨询部门估算该工程造价为3450万元,该工程项目决定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由于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招标人从中只选择了8家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事件2: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该项目的资金来源落实了2600万元。
事件3: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单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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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拟新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综合办公楼,经工程造价咨询部门估算该工程造价为3450万元,该工程项目决定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由于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招标人从中只选择了8家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事件2: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该项目的资金来源落实了2600万元。
事件3: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单位将答复只可以书面形式送给提出问题的投标单位。
事件4:招标文件中规定,从招标文件发放之日起,在15天内递交投标文件。
问题:
(1)该工程招标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并说明理由。
(2)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就事件2,谈谈你对这一说明的理解。
(4)事件3中,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如何改正。
(5)事件4的规定是否妥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说明理由。

(1)可以。因为按照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工程不在强制公开招标范围内。
(2)不正确。该建设单位应该向所有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放预审合格通知书;
(3)这一说明,表明资金没有落实,不具备招标条件;
(4)不正确,改为向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发出澄清通知;
(5)妥当。本案例属于自愿招标,可以要求 15 天内提交投标文件。
法律规定:强制招标的截止日期为 20 天以上,自愿招标不限。
强制招标的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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