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5日,甲国出口公司电告乙国贸易公司,欲以FOB条件向乙国贸易公司出口一批水果,总价款为200万美元,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8月11日收到乙国贸易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减价至190万美元。甲国出口公司于8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乙国贸易公司当日收到此电。随后甲国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甲国A港口,交由甲国远洋运输公司承运。货到乙国港口后,乙国贸易公司拒绝收货。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为什么?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甲国出口公司是否应办理该批水果的运输保险?为什么?
(4)乙国公司拒绝收货,甲国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1)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为买卖双方营业地分属不同缔约国,公约规定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当事人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合同于2012年8月15日成立。2012年8月5日甲国公司向乙国贸易公司发出要约,但是乙国贸易公司在回复甲国公司时将价格由200万美元改为190万美元,拒绝了甲国公司的要约。这也是乙国公司向甲国公司提出的新要约,8月15日乙国公司收到甲国公司的承诺,合同成立。
(3)不应该。FOB术语下,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
(4)甲国公司可以采取要求乙国公司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