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甲公司2010年8月20日致电B国乙公司:“长期求购儿童玩具,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6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10年9月20日至30目交货。”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乙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计划安排,2010年1O月10日至20日方能交货。”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甲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10年11月2日,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2010年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甲公司将该批玩具上市销售后,2011年1月A国丙公司起诉控告甲公司所售玩具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甲公司认为该玩具系B国乙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上述A、B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 请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2)乙公司不按时交货,甲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甲公司还能采取什么补救办法? (3)丙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1)合同于2010年8月28日成立。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来电拒绝了甲公司的发价,实向甲公司发出新的要约。8月28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来电为承诺。公约规定接受到达发价人时生效,因此此时合同成立。(2)不能,公约规定卖方不能及时交货应当给予卖方一定的宽限期;买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3)甲公司负责;因为乙公司是按照甲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