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益达是一家设在北京的外贸公司,美丽美是一家设在美国旧金山的贸易公司。两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了买卖家具的合同,CIF旧金山,装运港天津,2008年10月交货,8月底前买方经由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至2008年11月底。开证行及时开出信用证。但因金融危机,买卖双方均出现财务困难。买方以卖方履约能力不足而宣告合同无效。而卖方随后则按信用证的要求向开证行提交了相关单据。开证行按买方指示,以合同已宣告无效为由,拒绝向卖方付款。请问:设该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卖方在什么具体地点交货? (2)买方可否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3)设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开证行可否以此为由对卖方拒付?为什么?(4)设卖方交单合格,买方财务困难会对谁产生影响?为什么?
(1)卖方在装运港天津将货物交到自己租的船上; (2)不能。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必须是卖方根本违约,或在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声明不交货。本案不具备上述条件。(3)开证行不能拒付。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条件(独立性),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基础合同(买卖合同)。 (4)会对开证行产生影响。因为开证行付款后,买方应向开证行偿付开证行支付的款项,如其存在财务困难,则不能向开证行顺利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