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A公司2017年12月29日致电乙国B公司:“求购ABQ2477型号轴承,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500美元FCA南通港。该批货物请于2018年4月10日至20日交货。是否同意,请于2018年1月1日前来电告知。”2018年1月10日,B公司致函A公司(已签收):“同意你方条件,可以如期交货。”A公司对该函未予回复。后B公司如期发货,但A公司未收货。上述曱、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贸易术语FCA的全称是什么?
(2)FCA后注明“南通港”有何用意?
(3)B公司2018年1月10日的函件是否构成一项承诺?为什么?
(4)若A公司拒绝接受B公司发出的货物,是否违约?为什么?
(1)货物承运人/货交承运人。
(2)表明FCA价格术语中的指明地点,在该地货物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3)不构成。因为承诺需要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且应依照要约规定的方式做出,B公司发出的函件既没有在要约指定时间内做出,也没有依规定的方式做出。
(4)不违约。因B公司发出的函件不构成承诺,而是成为一项新的要约,A公司未予回复,意味着未对该要约进行承诺,此时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