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对甲公司设立时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甲公司是由乙公司以及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在甲公司设立后预期进行交易并蒙受了损失,为此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假设法院认定乙、丙公司均为足额出资(且事后未补足),且因为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导致丁公司蒙受600万元,乙、丙公司不实出资50万元,甲公司可被强制执行的资产是400万元,出资人乙、丙公司可供赔偿的财产合计为100万元,假设该案情满足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请问(1)假如丁公司明知是不实报告仍然使用,是否可以免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为什么?(2)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1)人民法院不可以免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丁公司明知是不实报告仍然使用的,可以酌情减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是免除责任。(2)注册会计师此时承担的普通过失责任。事务所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没有完全遵守审计准则的规定,此时需要承担是普通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