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信达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存在如下问题: (1)审计工作底稿杂乱,底稿中没有交叉索引。 (2)库存现金盘点数与账面记录相差34.5元,没有进一步的说明或补充证据。 (3)应收账款回函约30份装订在一起,没有“应收账款回函汇总表”,且对于回函不相符者,没有补充审计说明或补充审计证据。 (4)“无形资产审定表”中确认的“无形资产——药品批号”320万元,但在无形资产审定表后面附有的该药品批号文件显示,该药品批号归信达公司的母公司——荣华公司所有。 (5)在审计工作底稿形成的过程中,重视数据、资料的归集,缺少审计人员审计轨迹和专业判断的记录。于是,检查人员认为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组内部复核没有真正实施,但项目负责人认为项目组成员已经在每一份底稿中签名,实施了项目组内部有经验的人员、项目负责人的复核。 要求:检察人员是否有理由认为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组内部复核没有真正实施?并请详细论述。
(1)是 ,审计工作底稿应该有交叉索引;(2)是 ,库存现金盘点数与账面记录相差34.5元,需要进一步的说明或补充证据;(3)是 ,应收账款回函不相符,应有补充审计说明或补充审计证据;(4)是 ,“无形资产审定表”中确认的“无形资产——药品批号”,与审定表后面附有的该药品批号文件显示不符,需要进一步审计证据和说明;(5)是 ,在审计工作底稿形成的过程中,重视数据、资料的归集,缺少审计人员审计轨迹和专业判断的记录。虽然每份工作底稿都有签名,但有可能只是形式复核,并没有真正对内容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