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公司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2006年11月,abc会计师事务所与v公司续签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v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假定存在以下情形:(1)v公司由于财务困难,应付abc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度审计费用100万元一直没有支付。经双方协商,abc会计师事务所同意v公司延期至2007年底支付。在此期间,v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2)v公司由于财务人员短缺,2006年向abc会计师事务所借用一名注册会计师,由该注册会计师将经会计主管审核的记账凭证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abc会计师事务所未将该注册会计师包括在v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项目组。(3)甲注册会计师已连续5年担任v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根据有关规定,在审计v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时,abc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不再由甲注册会计师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但在成立v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项目组时,abc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继续担任外勤审计负责人。(4)由于v公司降低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近1/3,导致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入不能弥补审计成本,abc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不再对v公司下属的2个重要的销售分公司进行审计,并以审计范围受限为由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5)abc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v公司提出了会计政策选用和会计处理调整的建议,并协助其解决相关账户调整问题。
(1)损害独立性。abc会计师事务所与v公司形成了除审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2)不损害独立性。该注册会计师从事的记账凭证输入工作不属于编制鉴证业务对象。(3)损害独立性。甲注册会计师仍担任v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外勤审计负责人,形成了关联关系。(4)损害独立性。abc会计师事务所受降低收费的压力形成了对独立性的损害。(5)不损害独立性。为v公司提出会计政策选用及会计调整的建议等属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