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张勇在审计美丰公司收入业务时,发现该公司与裕华公司签订了来料加工合 同。合同中规定,加工费8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剩余材料留归该公司。审查美丰公 司银行存款收款凭证时,收款凭证上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8000贷:其他应付款 8000后又发现加工多余的材料100千克,合同标价为每千克15元,被加工车间出售,共得1500元收入,并将此收入作为加工人员奖金分掉。要求:指出美丰公司在处理上述来料加工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编制调整分录。(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7%)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加工费收入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而该公司将加工费收入计为“其他应付款”的贷方,未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核算,必然需减当年的销售收入,偷漏销售税金,也必然虚减产品销售利润,偷漏所得税。该公司这样做的目的,除了偷漏税之外,也可能是为了隐瞒收入或将当年的收入转移到下年。加工剩余材料也应视作加工费收入入账,该公司将剩余材料出售,作为加工工人奖金,不仅虚减收入,漏缴税金,而且直接构成了私分收入,因此该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违反国家规定,私分、转移或隐瞒收入,偷漏税金。(6分)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该公司调整销售收入,不交销售税金、所得税及应交的滞纳金和罚款。调整分录为:借:其他应付款 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收入) 6837.6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39 (3分)借:其他应收款 1500贷: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收入) 1282.0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7.95 (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