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得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从事投资:设备制造等方面的业务。中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2月份接受了萍得公司2007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并指派注册会计师李岭、陈春于2007年12月份对萍得公司2007年度投资业务的相关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控制测试,同时对部分财务资料进行了预审。在预审过程中,李岭了解到以下情况:①萍得公司的股票、债券的买卖业务须由董事会批准、经董事长签字后,由财务经理丁飞具体办理股票、债券的买卖业务,但在具体办理的过程中,遇到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等的异常情况时,丁飞可自行决定买进或卖出,并在度过紧急情况后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备案。由指定专职财务人员A负责进行会计记录和财务处理,专人B、D负责股票及债券的保管。每月末,由内部审计人员C组织财务经理,财务人员A、专人B和其他人员共同参与股票、债券的定期盘点以及与账面记录的核对,以确定股票、债券的真实性、完整性、所有权、正确性。②萍得公司新建加工车间,使用了2006年1月初从某建设银行借入年利率为6%、期限为2年的一般长期借款1000万元。该车间自2006年7月1开工建设,于2007年6月30日交付使用,但至2007年12月31日仍未办理竣工决算。萍得公司以该项建筑工程尚未转入固定资产为由,未对新建车间计提折旧,并将2007年度发生的60万元借款费用计入在建工程。
要求:
(1)针对情况①,指出萍得公司股票、债券交易的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并说明原因。
(2)针对情况②,指出萍得公司工程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在需要调整的情况下,列出调整分录。(不考虑调整对相关税费的影响)
(1)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内部控制中存有两处缺陷:一是在紧急情况下由丁飞自行决定并实施,这实施上使得丁飞失去制约,董事会的批准流于形式,无法保证股票、债券的安全完整;二是每月末由内部审计人员C组织财务经理丁飞、财务人员A、专人B参与股票、债券的盘点违反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基本要求。股票、债券的盘点工作应由不参与股票、债券业务的独立人员进行,不应有股票、债券的经办人员、记录人员A及保管人员乙参与。 (2)萍得公司的会计处理有两处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一是将2007年发生的借款费用60万元全部计入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应建议萍得公司将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借款费用从在建工程冲回,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调整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30; 贷:在建工程30; 二是未将已投入使用的新建车间转入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在交付使用时应按暂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后按决算价值进行适当调整。为此应建议萍得公司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