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9年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14700000元,利润总额5900000元,所得税1947000元。经审查,发现有关项目的资料如下:(1)“管理费用”项目。①2009年企业经营租入设备5台,企业按月计提折旧,全年共计提折旧4000元,全部列入“管理费用”项目;②职工宿舍全年用水、用电共计15000元,全数列入;③全年业务招待费共列支105000元。(2)“财务费用”项目。当年银行存款利息收入6000元未做账务处理。(3)“投资收益”项目。当年“投资收益”项目中有3000元为国库券利息收入,在计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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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09年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14700000元,利润总额5900000元,所得税1947000元。经审查,发现有关项目的资料如下:(1)“管理费用”项目。①2009年企业经营租入设备5台,企业按月计提折旧,全年共计提折旧4000元,全部列入“管理费用”项目;②职工宿舍全年用水、用电共计15000元,全数列入;③全年业务招待费共列支105000元。(2)“财务费用”项目。当年银行存款利息收入6000元未做账务处理。(3)“投资收益”项目。当年“投资收益”项目中有3000元为国库券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扣减。(4)“营业外支出”项目。当年该项目中有17000元为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做扣减。要求:请指出上述企业业务中利润、所得税的计算正确与否。

根据资料,审计人员验证了该企业2009年所得税额的计算的正确性(假定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1)“管理费用”项目。①经营租入设备不应计提折旧。该企业多提折旧4000元,导致管理费用虚增,利润虚减,应调增利润4000元。②职工宿舍用水、用电的费用应由职工本人负担,不应记入“管理费用”项目,因此应调增利润15000元。③根据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数额应根据企业年销售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年销售收入净额为1500万元以下的,业务招待费的列支限额为年销售收入净额的5‰。该企业该年销售收入净额为14700000元,因此,可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73500元(14700000×5‰),企业当年多列支业务招待费31500元(105000-73500)。因此,应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31500元。 (2)“财务费用”项目。当年利息收入应冲减财务费用。企业未作账务处理,导致财务费用虚增,利润虚减,应调增利润6000元。 (3)“投资收益”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没作扣除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应该减少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 (4)“营业外支出”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已作扣除的做法不正确,应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7000元。有关指标的计算过程如下: 2009年利润总额=5900000+4000+15000+6000=5925000(元)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5925000+31500-3000+17000=5970500(元) 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5970500×33%=1970265(元) 少交所得税=1970265-1947000=23265(元) 由此可知,该企业上述业务中利润、所得税的计算不正确。审计人员应建议企业补计补交所得税款.并调整有关的账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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