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公司是一个中小型贸易企业,在一次审计中发现出纳员李红有以下舞弊行为:从公司收发室截取了顾客陈宏给公司的分期付款的3600元支票,存入了由她负责的公司零用金银行存款户中。然后,在该存款户中以支付劳务费为由开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3600元支票,签名后从银行中兑取了现金。在与客户对账时,李红将“应收账款——陈宏”账户余额扣减3600元后作为对账金额发给陈宏对账单,表示3600元已经收到。12天后,李红编制了一笔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陈宏”3600元,将“应收账款——陈宏”账户调整到正确余额,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却比银行对账单高列了3600元。月底,在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李红在调节表上虚列了两笔未达账项,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平。要求:就上述情况分析大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重要缺陷,并进一步提出改进的建议。
(1)付款审核与支票签发没有分离,付款审核不应由出纳员执行。(2)应收账款对账程序不应由出纳员执行,应由会计人员执行。(3)出纳员不应具有编制记账凭证的权力,这项工作应由会计人员完成。(4)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出纳员不应负责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