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08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贷方余额为5000元,无递延所得税资产。该公司2008年度有关资料如下:(1)本年度对外销售产品100000件,该产品单位销售成本为20元,销售价格为32元;(2)本年度内计入投资收益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为80000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60000元;(3)本年度内发生管理费用100000元,其中折旧费5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按税法规定可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折旧费用40000元,业务招待费35000元;(4)本年度内收到政府补助8000元,按税法规定应缴纳所得税。要求:(1)计算甲公司2008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不考虑营业税金及附加)。(2)计算甲公司2008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额;(3)编制甲公司2008年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分录。
(1)利润总额=(100000×32)—(100000×20)+80000—100000+8000= 1188000(元)(2)2008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额=50000—40000=10000 (元)2008年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25%= 2500(元)2008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元)(3)本年应交所得税=[1188000—60000+(40000—35000)+(50000—40000)] ×25%= 1143000×25%= 285750元本年所得税费用=285750—2500= 283250元借:所得税费用 28325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8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