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于2015年1月10日破产。在对破产财产进行确认与处置时,发生如下情况:(1)管理人经过全面财产清点,发现下列账实不符的事项:盘亏设备一台,原值48 000元, 已提折旧30 000元;盘亏在产品一批,成本为30 000元。(2) 管理人收回应收票据58 000元,账面余额为60 000元,余款确定无法收回;收回应收账 款600 000元,账面余额为650 000元,其中50 000元确定已无法收回,作为坏账处理。(3)管理人出售材料,账面价值为440 000元,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 为 102 000 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1)借:清算损益 18 000贷:固定资产 18 000借:清算损益 30 000贷:半成品 30 000借:银行存款 58 000清算损益 2 000贷:应收票据 60 000借:银行存款 600 000清算损益 50 000贷:应收款 650 000(3)借:银行存款 702 000贷:材料 44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清算损益 16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