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09年10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4日向农户购进免税粮食,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00元,货款以现金支付,粮食已入库。 (2)9日外购一批包装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80000元,增值税 税额为306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3)20日销售粮食白酒10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80元/斤,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租金35100元,款项已收讫。 已知:粮食白酒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免税粮食增值税的扣除率为13%;9月末该酒厂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定。(1吨=2000斤) 要求:(1)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10x2000x80x20%+10x2000x0.5+35100+ ( 1+17%) x20% =336000 (元)(2分)
2)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0x 13%+30600=38400(元)(1分)
当月增值税销项=10x2000x80x17%+35100- ( 1+17%) x17%=277100 (元)(1分)
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值=277100 - 38400-=238700 (元)(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