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粮油加工厂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从农民手中购进玉米,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14万元;从粮食收购部门购进小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为3.5万元,购进的农产品均已验收入库;(2)清理出一批霉烂变质的杂粮,经核实该批杂粮是从粮食收购部门购进的,其不含税购进价款为6万元,进项税额已经抵扣;(3)外购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8万元,税款为1.36万元,本月份将该批钢材已送本厂粮食仓库的在建工程;(4)本月销售大米、面粉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为其他单位加工粮食取得不含税加工费收入4万元。请计算该加工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1)进项税额=14×13%+3.5-6×13%=4.54(万元)
(2)销项税额=20×13%+4×13%=3.12(万元)
(3)应纳税额=3.12-4.54=-1.42(万元)
本月不缴纳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1.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