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014年,甲公司有关商品销售业务如下: (1)2月12日,销售一批商品给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 000 元,增值税额为85 000元,商品己发出,发票账单己交付A公司,货款尚未收到。2月20日,A公司在验收该批商品时发现商品质量未达到合同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按规定,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抵减当期增值税税额。 (2)2月25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 000 元,增值税额为17 000元。收到一张面值117 000元,期限1个月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 (3)3月25日,B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票款。 (4)4月20日,收到A公司货款存入银行。 要求: (1)编制2月12日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 (2)编制2月20日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分录; (3)编制2月25日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 (4)编制3月25日B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到期的会计分录; (5)编制4月20日收到A公司货款的会计分录。
(1)2月12日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A公司 5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2)2月20日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收入 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250 贷: 应收账款—A公司 29 250(3)2月25日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借:应收票据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4)3月25日B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到期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B公司 117 000 贷:应收票据 117 000(5)4月20日收到A公司货款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555 75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555 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