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辉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实际成本法计价核算原材料收发,2010年3月份发生下列收发业务:(1)3月1日,向东方公司购进A材料10000克,每千克1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0元,款项尚未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2)3月6日,向红日公司购进B材料20000千克,每千克15元,增值税税率17%,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以转账支票支付(3)3月12日,从外地宏发企业购进A材料20吨,每吨10000元,B材料30吨,每吨15000元,增值税税率17%,货款以托收承付方式结算,接到托收承付凭证及有关账单,审核无误承付款项,材料未到。(4)3月31日,月末汇总本月生产车间生产甲产品领用A材料20吨,B材料25吨,车间一般耗用B材料2吨。A材料每吨成本10000元,B材料每吨成本15000元。要求:根据上述材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3月1日,向东方公司购进A材料: 借:原材料——A材料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应付账款117000 (2)3月6日,向红日公司购进B材料: 借:原材料——B材料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 贷:银行存款351000 (3)3月12日,从外地宏发企业购进材料: 借:在途物资——A材料200000 ——B材料4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500 贷:银行存款760500 (4)3月31日,月末汇总: 借:生产成本——甲产品575000 制造费用30000 贷:原材料——A材料200000 ——B材料4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