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拟共同设立一个公司,下面为设立方案:二人共同出资成立新宇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新宇公司”),以销售家用小电器为主;因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李某担任,同时由其兼任公司监事;2008年5月14日该公司聘请张某的表弟王某担任公司经理。(王某此前担任另外某公司董事长,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该公司在2006年10月被宣告破产,于2007年3月破产清算完结。)该公司于2008年6月1日登记成立。同年8月,新宇公司在向消费者马某销售电风扇时,在电风扇质量介绍方面有严重欺诈行为,以致马某购买电风扇后在使用过程中遭受2万元的财产损失。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新宇公司原设立方案有哪些地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本案中,消费者马某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新宇公司增加赔偿使用电风扇时所遭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应该如何确定?为什么?
(1)①李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②王某担任公司经理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所以王某担任公司经理不合法。 (2)增加赔偿的金额为马某购买电风扇的价款的一倍。 因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