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所开发的××花园的居民联名集体投诉该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04年冬季供暖过程中,温度不达标,暖气时断时续。2005年2月14日凌晨,该公司又以无资金为由擅自停止供暖。业主质问该公司,供暖交费率达到95%以上,交了110天的暖气费,为何供暖不到90天,却以无资金为由无故停止供暖,但该公司却迟迟不向业主答复。另经业主调查查明:小区经常发生自行车、家庭财产被盗事件,虽然已经报案。但几乎都是不了了之。问题:(1)居民购买房地产进行居住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2)业主是否有权质问该物业公司?(3)小区经常发生自行车、家庭财产被盗事件,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答:(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居民购买房地产进行居住,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因此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p192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刘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业主有权质问该物业公司,该物业公司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觇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小区经常发生自行车、家庭财产被盗事件,说明物业公司的保安工作有问题,物业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