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司是生产矿泉水的企业。2010年1月开始,A公司就委托B广告公司发布电视广告称自己生产的矿泉水采自珠穆朗玛峰,具有强身、健体、美容功效。实际上,A公司的矿泉水系用自来水制造。2010年3月1日,C公司在D展览馆举办的展销会上使用E公司的营业执照出售A公司生产的矿泉水,C公司明知广告虚假,仍向消费者大肆宣传上述广告内容。消费者甲受到C公司宣传的影响,便在展销会最后一天购买了一箱C公司销售的A公司生产的矿泉水,因矿泉水消毒不充分,当时饮用后导致腹泻,到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300元。问题:(1)C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甲支付的300元医疗费是否有权向C公司要求赔偿?(3)假设展销会结束后,C公司去向不明,甲有权向谁主张赔偿?
(1)C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因为C公司明知广告虚假,仍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2)甲300元的医疗费可以向C公司要求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3)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甲可以要求D展览馆赔偿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可以要求展销会的举办者D展览馆赔偿损失。甲可以要求E公司赔偿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违法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提供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