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开公司独立研制出一种“无线视频监控设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且依法获得了专利权。红达公司在蓝开公司申请专利之前就知道了该研究成果,与蓝开公司签订了有关该“无线视频监控设备”的技术保密协议。然而红达公司并未依约保密,而是在蓝开公司提出专利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使用保密技术,生产销售“无线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使得该技术因被泄漏而公开。在蓝开公司获得专利权之后,绿柏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主要理由是: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之日前,与该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就已在市场上公开销售,该产品的专利技术早已被公开。问题:(1)红达公司的行为是否导致“无线视频监控设备”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丧失?(2)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如何作出裁定?
(1)红达公司的行为不导致该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丧失。因为蓝开公司的这项实用新型的内容是在蓝开公司提出专利申请之日前六个月内,红达公司未经申请人蓝开公司同意而泄露的。(2)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维持专利权的裁定。因为蓝开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