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使用仅半个月,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为此,赵某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损失。某商场辩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A冰箱厂辩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前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辩称,赵某违反有关安装说明的要求,违章安装,无视说明书的警示说明,导致电源器失效酿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是冰箱起火的根本原因。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认定:(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故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产生高温;(2)电源保护器已经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赵某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问题:(1)赵某能否要求商场赔偿其损失?为什么?(2)A冰箱厂辩称,其将产品投入市场流通时从未发生过上述事件且其对冰箱存在有关缺陷一无所知,A冰箱厂能否据此免除赔偿责任?为什么?(3)B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赵某可以要求商场赔偿其损失。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2)不能。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据此,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在受害人举证证明除过错以外的侵权要件事实后,除非生产者举证证明上述法定免责事由,否则生产者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的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陷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消费者赵某安装电源保护器不当,虽有一定的过错,但不能因此免去冰箱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3)B公司所生产的电源保护器没有产品缺陷,赵某的财产损害与B公司无关,因此B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