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A省甲种子公司委托乙种子公司培育种子,在种子回收过程中,双方就如何确定种子的价格发生了纠纷。甲公司认为应该适用A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A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该条例规定种子的价格执行省内指导价。乙公司认为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该法规定种子价格执行市场价。由于按照市场价计算出的种子价格比按照省内指导价计算出的种子价格高出数十万元,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到A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种子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请问:
(1)若《种子条例》的规定与《种子法》的相关内容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C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2)若《种子条例》的规定与《种子法》的相关内容相抵触,则A省人大常委会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3)若《种子条例》的规定与《种子法》的相关内容相抵触,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否改变或撤销《种子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什么?
(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院认为地方性法规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P234)
(2)A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该《种子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而不能改变该地方性法规。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出现地方性法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关机关可以予以改变或撤销,但仅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未授权其改变该地方性法规。(p2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