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请问:(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1)提出的观点有:①法院得拒绝适用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②法院有权判断法律是否违宪(法院的法律解释权)。③法院除了有权解释法律,还应有权解释宪法,否则无法判断违宪与否,即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2)历史意义:确立了违宪的司法审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