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⑴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具体表现为①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③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④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⑵法制统一原则:所有法律有着内在统一联系,并在此基础上构成一国法律体系。建设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组成本体系的每一个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要求。该法律体系与其他体系也不应冲突。对于基本法德有关规定,建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都必须遵循。与地位同等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有关内容相互协调。建设法规系统内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低层次的法规、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地位相等的建设法规和规章在内容规定上不应互为矛盾。⑶权责利相一致原则,具体表现为①建设法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任何一个主体享有建设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既是其权利,也是其责任或义务。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