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原则”在或有事项准则中的贯彻体现在哪些方面?
(1)在确认方面,主要考虑到或有事项是具有不确定的会计事项,对企业所造成的影响也具有不确定性。规定当“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符合其他确认条件)时,企业就应将其确认为负债,而对于不确定的权利;则一般不予以确认,只有当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2)在或有事项的计量方面,出于同样的考虑,要求对预期可以获得补偿的处理不得先用其扣减现时义务的做法(即要求与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分别予以确认),并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的负债的账面价值。(3)在或有事项的披露方面,对已确认的“很可能”成为负债的或有事项(此时的或有负债已经符合负债的定义),应同时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并且对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和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只要有“可能”(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发生,就应将其形成的原因、产生的财务影响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