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界对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的解释有哪些?
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指出: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追溯调整法使得适用于各事项或交易的新会计政策。未来适用法,是指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日后出现的交易或事项,没有必要对与以前期间相关的项目进行调整,既不调整留存收益,也不调整当期净损益,因为现有余额并不重新计算,新的会计政策应从变更日起适用于现有余额。二、美国会计界对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规定。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0号——会计变更》指出:大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建立在追溯调整法的基础上,并包括在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当期的净利润中;只有在以下情形中,以前期间的财务报表才应重新表述:1、存货的计价方法从后进先出法改为其他方法;2、长期工程合同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3、采掘业用全部成本法改为其他核算方法或相反的变更;4、特殊情况下,公司公开出售证券而变更会计政策;5、铁路轨道由退废改良核算改为折旧核算。即在模拟基础上计算的净利润以及特殊项目之前的利润,应在所有期间的利润表上列示,就如同新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所有期间一直采用一样。三、加拿大会计界对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规定。《加拿大特许会计师手册第1506章——会计变更》指出:如果从两个或更多个恰当的原则或方法中作出选择并发生会计政策变更,应运用追溯调整法,除非发生以下情况:1、必需的财务资料不能合理地确定;2、这种变更是为了遵循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允许运用未来适用法的会计指南而作出的;3、这种变更是为了遵循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紧急问题委员会允许运用未来适用法的讨论概要而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