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躲在屏风后面喝茶,就对刚从他处走来的丙说:"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这是该公司昨天新买的屏风,价值8万元,把它砸坏算了。"于是,丙从屋外拣起一块石头,直接向屏风扔去,砸坏了屏风,同时将乙砸死。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不知道有人在屏风后面。请问: (1)对于乙的死亡,甲、丙是否都需要负责?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2)对A公司屏风的损坏,甲和丙是否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3)本案最终应如何处理?
1)本案中,对于乙的死亡,甲唆使丙砸坏屏风以杀死乙,且最终导致了乙被丙砸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丙并没有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乙的死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本案中甲、丙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因为,甲与丙的行为共同追求同一损害结果,即A公司屏风的损坏,两人相互关系、彼此配合,一个唆使,一个实行,在此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3)甲的行为涉及两个罪名,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从案件上看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因此应定故意杀人罪。 丙的行为也涉及两个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丙是过失致人死亡,故意犯罪吸收过失犯罪,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