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单位职工,现任市人大代表。甲的妹妹和甲的同事乙恋爱。甲乙曾结私怨,因此甲禁止其妹与乙交往,欲给其妹另外介绍对象。甲的妹妹拒绝,瞒住甲,计划与乙登记。旁人告知甲。甲将乙赶走,将其妹带回家关在房里不准出门,甲的妹妹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尽。甲很愤怒,到处寻找乙,欲杀乙给其妹偿命。居委会干部为防止再闹出人命来,赶忙打电话向报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此案。请问: (1)本案应由哪一机关受理?说明理由。 (2)本案经受理后是否可以对甲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可以,该如何去做?如不能,为什么?
(1)本案应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本案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的职务或利用职务的犯罪,属一般刑事案件,故应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 (2) 本案经受理后应当对甲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但须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甲暴力干涉婚姻,致其妹妹死亡,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其犯罪时即被发现,且欲持刀行凶,具有危险性,公安局应给予先行拘留。但因其是市人大代表,依法律规定,对其拘留在市人大闭会期间要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