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8年12月1日取得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取得成本为220万元,2×18年12月31日,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2×19年2月10日,甲公司将该金融资产全部出售,售价为190万元。假定未来期间甲公司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 要求:编制甲公司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2×18年12月1日 借:其他债权投资 220 贷:银行存款 220 2×18年12月31日 借:其他综合收益 20 贷:其他债权投资 20 2×18年12月31日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22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万元(2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 贷:其他综合收益 5 2×19年2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190 投资收益 10 贷:其他债权投资 200 借:投资收益 20 贷:其他综合收益 20 借:其他综合收益 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