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018年12月销售购于2008年10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59000元(未放弃减税优惠); (2)2019年4月销售购于2012年12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59000元。 要求:分别计算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应纳增值税=59000÷(1+3%)×2%=1145.63(元) (2)销项税额=59000÷(1+13%)×13%=6787.61(元)。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018年12月销售购于2008年10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59000元(未放弃减税优惠); (2)2019年4月销售购于2012年12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59000元。 要求:分别计算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应纳增值税=59000÷(1+3%)×2%=1145.63(元) (2)销项税额=59000÷(1+13%)×13%=6787.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