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北出台一项治理水污染的政策,强调领导责任制,出现事故领导要引咎辞职,对此你怎么看?
湖北省历来就有“千湖之省”的美誉,但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水体污染严重、湖泊减少,水资源情况不容乐观,因此,加大水资源的保护力度、依法护水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今年年初,湖北省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条例,出台了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强调领导责任制等等,这些十分有利于解决我省解决水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是积极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立法过程中充分兼顾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立足湖北水环境、水污染现状,站在湖北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适应了新形势的要求,也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坏境相契合、相协调。 其次,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强化政府的责任与担当,改变“九龙治水”的现状。通过立法的方式,改变了以往在治理水污染的过程中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互相推诿、权责不明,甚至不作为、慢作为、迟作为的问题,对于违反产业政策批准项目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是对水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进行追责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当然,水污染治理工作任重道远,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除了政府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之外,还需要长期投入、形成长效机制、良好的社会氛围等,甚至还需要公众、媒体的积极参与。比如政府对水坏境的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部门在治理水污染问题的过程中应该信息透明,鼓励公众和媒体参与监督,让人民群众与政府一起在来做水污染坏境治理。 习近平主席视察湖北时曾说过,要高度珍惜大自然赋予湖北人民的宝贵财富,着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取得新成效。水资源是十分珍贵的战略资源,湖北以湖闻名、以湖为傲,以湖传承子孙,建设美丽的江河湖泊,建设美丽中国、幸福湖北,是通往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