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在修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当中,增加了“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即“医闹”情节严重将入刑。此举成为此次修改一大亮点,引发社会关注。请谈谈你对“医闹”入刑这一新政的看法。
将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即“医闹”上升到立法层面进行刑法规制,凸显了立法对于社会问题的回应,其直接目的在于保障医疗机构的公共秩序,为医生执业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同时也为患者就医提供安全的秩序环境。 首先,在中国的社会治理中,刑法具有相当大的威力,“医闹”入刑能形成很强的震慑效应,避免更多的医患冲突走向非理性、有组织的暴力形态。 其次,在控制和稳定医疗秩序的基础上,能够促进医患之间展开理性对话,过激的行为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压制,从而将矛盾与纠纷更多引向法律途径,以更为理性平和的方式化解。 再次,刑法不能将打击范围延及正常的医疗维权行为,刑法在介入医患冲突时,也必须恪守法治原则,不宜扩大规制范围。 我国医患双方的不信任由来已久,成因复杂,不能简单依靠下游——“入刑”这一方式来解决医患之间的根本性矛盾,从而忽略其背后种种社会性问题,如医生过于逐利、药价虚高、医疗过度、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医疗体制市场化造成医院经营的逐利性等等问题,单纯寻求刑法的“末端”治理,也只是重在治标、无法治本。而良好的医患关系构建则需要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医疗改革,彻底改变现行医疗体制不合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