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某火车站爬上货物列车,在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到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价值数千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丙和丁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甲、乙盗窃后,再叫丙、丁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丙、丁每人20元至30元。
请问:丙、丁的行为是否与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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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某火车站爬上货物列车,在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到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价值数千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丙和丁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甲、乙盗窃后,再叫丙、丁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丙、丁每人20元至30元。
请问:丙、丁的行为是否与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丙、丁的行为与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他们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甲、乙在每次盗窃前通知丙、丁,让其准备车子拉赃;丙、丁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甲、乙盗窃,丙、丁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的共同犯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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