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各部门是怎么分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 (1)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3)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各部门是怎么分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 (1)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3)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